【法院判決】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楊某出售的家具并非全紅木家具,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質(zhì)即為假貨,鑒于家具價款按套結(jié)算,故被告楊某應當按照“假一賠二”的約定賠付原告何先生56萬元。
【律師評析】
本案是一起家具買賣合同糾紛案。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對“全紅木制品”及“假一賠二”的理解上。
第一,關于“全紅木制品”。國家紅木標準GB/18107-2000規(guī)定“紅木是指的紫檀屬、黃檀屬、柿屬、崖豆屬及鐵刀木屬樹種的心材……”。一般認為“全紅木家具”的界定應該是指產(chǎn)品所有木制零部位(除鏡和鏡托板、線條外)都采用紅木制作。顯然法院也采用了該觀點,何先生所購家具的鑒定結(jié)論為“含有邊材,邊材不能稱作紅木”,法院認為,該家具并非全紅木家具,不符合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,即賣方并沒有按照約定的質(zhì)量交付標的物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
第二,關于“假一賠二”?!断M者權(quán)益保護法》第四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。”可見如果適用該法中的“雙倍賠償”法則,則必須是經(jīng)營者有欺詐行為。而本案中的賣方提供的家具只是不符合約定,并不存在欺詐行為,故何先生并不能享受該法規(guī)定的“雙倍賠償”。但最終法院作出了雙倍賠償?shù)呐袥Q,則是基于雙方對于違約產(chǎn)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?!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(jù)違約情況向?qū)Ψ街Ц兑欢〝?shù)額的違約金,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(chǎn)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……”并且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,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(gòu)予以適當增加或減少。在本案中,買賣雙方約定“假一賠二”,視為違約賠償額計算方法。從合同全文理解,此處的“假”并非通常意義所說的假冒偽劣,而是不符合合同約定品質(zhì)即為合同約定的“假”字,應該以家具總款額的二倍進行賠償,并且該金額并不存在過低或過高的情形,故法院也對該罰則進行了支持。
綜上所述,賣方行為尚不屬于欺詐行為,其錯誤之處在于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“全紅木”,應當按照約定的“假一賠二”的計算方法進行賠償。